第六十五条

有效

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