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