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