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第八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