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提出下一年度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的建议。
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开展视察或者调查研究并形成报告,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供参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