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七条有效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建议;组织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