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三条有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