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

具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测时,应当按照保健用品检测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进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学和卫生学检测。

保健用品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