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