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并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