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并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