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临床、科研等原因,需要在省内调配血液的,由调配双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商实施;需要跨省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