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血站采集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