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采血与供血第二十六条有效血站采集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