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