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网格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