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和实施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与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实现三都澳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委会配合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