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三都澳海域日常海上巡查和执法检查制度,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港口、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海警部门在海上进行巡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巡查档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