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批准后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河道岸线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规划、交通规划等相互衔接。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流域河道岸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河道岸线应当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