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三)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五)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六)弃置或者倾倒病、死畜禽;

(七)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八)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网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