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以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