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饮用水源保护区;

(九)高层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宗教活动场所、公墓区、停车场;

(十)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应当落实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