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必需的资金按照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拓宽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