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