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职人员培训体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态文明知识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常态化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态文明素养和行为习惯。

健全生态文明普法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开展学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