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工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三)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制度体系,推进生产生活绿色低碳转型;

(四)组织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五)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开展生态修复;

(六)深化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七)开展生态文明传播和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八)建设美丽杭州数字化体系,提升数智治理能力;

(九)其他与生态文明之都建设相关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