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升生态碳汇能力。鼓励区、县(市)创新林业碳汇培育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