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健全绿色低碳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推进建筑节能降碳,加快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促进超低、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城市更新,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探索开展零碳、近零碳区域试点;落实绿色建造要求,推进装配式建造,推广绿色产品和技术应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