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民用建筑内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