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出租居民住宅的,出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出租人及时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