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同步改善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条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无消防水源的老旧小区,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老旧小区内部、周边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上水鹤。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