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第十三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十日前报工程所在地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措施、目标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