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一)制定自律管理制度、行业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
(二)依法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标准、专业服务技能等行业培训;
(三)组织开展行业宣传活动;
(四)组建行业专家库;
(五)倡导物业服务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六)调解行业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活动,反映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