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由业主查验。业主在查验过程中对房屋规划、面积、质量以及建设单位承诺等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对业主提出的查验异议,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提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转告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持相关文件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既有物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