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完善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人员业务培训;

(五)建立或者共享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工作;

(八)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服务合同、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等备案工作;

(九)受理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

(十)指导、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国防动员、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