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形式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采取包干制的,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核查。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