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动解散。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