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四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交办前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或者纸质件提出撤回。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