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依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