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