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筹本省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工防雹工作,指导跨设区的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协同作业,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率。

需要跨设区的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设区的市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