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