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河道堤岸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设施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对侵占河道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开展排查和整治,确保河道堤岸畅通、整洁。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加强河道堤岸的海绵化改造,发挥岸线、水系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

市、区水务、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河道堤岸的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护堤护岸林木的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