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设置标识牌。

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的名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范围以及相关禁止性、限制性行为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