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并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的名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范围以及相关禁止性、限制性行为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