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田灌溉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农田灌溉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