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