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所有权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