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居民住宅区地下车位(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旗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车位(库)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加大对私拉电线、违约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下车位(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充电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