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辉腾锡勒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