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遭受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