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