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降时,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